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同时,交强险优惠政策还制定了五种特殊情况下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
(一)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慧择提示:从上文提供的交强险优惠政策中,可以看出,初次投保交强险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但只要上一年度没有发生理赔事故,那么第二年续保就可以享受10%的保费优惠,若上两个年度均没有发生理赔事故,那么第三年续保可以享受20%的保费优惠。当然,有五种特殊情况,交强险保费的浮动准则可以不遵循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