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已经在全市初步建立乡村医生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该省已经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时间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据测算,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15年计算,养老金月待遇发放标准为323元。
此外,浙江省新建的乡村医生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还规定,凡浙江省各市具备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原则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照各地村计划生育专干标准执行,财政补助60%、个人承担40%。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提高。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各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以乡镇卫生院为征缴单位,每年8月份各乡镇卫生院将缴费花名册报县、区卫生局审核确认,9月份将乡村医生个人承担的保险费一次性地解缴到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将各自承担的保险费于9月份划拨到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慧择提示:关于乡村医生退休金待遇问题,各地区有各地区的规定,但总体来看,为了让这些贴心服务于广大乡亲的乡村医生能够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各地区都在逐步的提高乡村医生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