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华医保大病补充保险要求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35.2元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参保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苞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1.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 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
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1. 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 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 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 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 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 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 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 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 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慧择提示:金华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