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报销金额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报销方法
起付金额以上报50%或60%,首先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报销,而是按照一年之内这个人看病总费用进行报销,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不管参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可以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之后,剩下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就可以报销。如果超出部分在5万以内,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具体算账
假设某患者老张是一位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2013年他看病总共花费了20万元,这其中在新农合报销范围之内的费用为16万元。
假设新农合为其报销了60%,也就是报销9.6万元,自己支付了6.4万元。
由于目前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没有出来,我们先以2012年的数据来估算,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476元,我们以1.6万元进行估算,这1.6万元就是起付金额,6.4万元减去1.6万元,超过的部分为4.8万元,这4.8万元就是大病保险可报销的部分。
这4.8万元由于低于5万元按照50%的比例报销,可报2.4万元。也就是最终老张大病保险报销了2.4万元。如果老张2013年花费更多,纳入大病可报销的不是4.8万元,超过了5万元,超过部分将按照60%的比例报销。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相关情况,报销原则是“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如果参保者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超过“起付金额”,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可以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可以报销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