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在中国保险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上,王仁洲以宁波通过保险创新完善风险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实际经验给出了答案。
王仁洲坦言,“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政府是全能政府,承担了无限责任,市场、社会的作用受到了抑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政府以往简单、大包大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管理方式正面临着困境。”
保险则令这一情况悄然生变。“政府在处理各类社会矛盾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复杂利益纠葛,政府自身往往也是当事方之一,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但有了保险的参与,情况则大为不同。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来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使政府从尴尬局面中跳出来;另一方面,有助于复杂的利益纠葛,转变为清晰规范的经济契约关系,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
比如,宁波从2008年率先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并在2011年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将保险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条例,使医疗纠纷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机制有效地叠加。在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同时,提供附加服务,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处。截至目前,累计处理医疗纠纷5060起,调处成功率达到94%。
王仁洲表示,“通过政府引导、商业运作和法律保障的方式,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医患关系的综合体,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条依法、公平、便捷、低成本的矛盾解决渠道。”
“在风险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引入保险,将实现风险转移,使得政府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他进一步解释道,“政府在平时投入少量财政资金购买保险,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便可以为广大居民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能够有效地缓解灾害救助的依赖,平滑财政支出,放大财政支出的杠杆效应。”
以2014年11月,宁波正式启动的巨灾保险试点为例,当时政府财政拿出3800万元人民币,为全市1000万城乡居民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了6亿元的风险保障。等到2015年发生台风时,宁波巨灾保险共计赔偿14万户居民,赔付金额8000万元。
王仁洲表示,“这不仅发挥了保险在灾害中的保障作用,而且促进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公共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了保险在社会治理方式完善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
此外,“2016年年初,宁波又对巨灾保险方案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将社会关注度高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等风险,也纳入了宁波巨灾保险的范围。”
慧择提示: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力量,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宁波市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此次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等风险乃如巨灾保险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广大众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