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按《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条款》规定,这项保险业务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在国外期间,包括出国往返途中,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的伤残或死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后,在180天以内致残或身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伤害程度,给予一定比率的辖偿。但有些原因造成的伤残死亡,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如战争,疾病、打架斗殴,打猎,爬山等等。
主要作用
1、对国家有利:可以为国家积累一笔相当可观的非贸易收入。因为劳务是派往国外酌,各种费用都由所在国在总建设费中支出。
2、对集体有利:出国劳务人员投保后。一旦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负担。此外,各单位还可以从国外收到相当数量的外汇保险费,而在国内保险时仅需支付人民币。
3、对个人有利: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有保险公司妥善处理,可以保证家庭生活的安定。
慧择提示:出国劳务保险可以给出国工作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但战争、疾病、打架斗殴等引起的残疾或者死亡,保险公司将不负责任。出国劳务保险不仅个人有利,而且还可以为国家积累一笔不菲非贸易收入,具有多重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