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炸药被炸死保险公司被判赔
近日,荣县法院对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支公司(以下称自贡太保公司)拒绝赔付在安全责任事故中被炸身亡的投保人保险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自贡太保公司支付受益人保险金4万元整。
20公斤炸药炸飞投保人
2003年1月3日早上7点10分左右,荣县高山镇清水寺村11组村民王银华家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王银华当场死亡,另有1人轻伤。
根据荣县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事故原因系死者王银华违反《民爆物品管理条例》,于爆炸发生前一天私自将生产中没有用完的20公斤铵磺炸药和16枚雷管带回家中,混放在卧室里,导致事故发生。事故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于事故主要责任人王银华已死,不再追究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分别受到罚款处罚,王银华所在企业高山镇清水寺建材厂被停业整顿。
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绝
高山镇清水寺建材厂曾于2002年1月15日为王银华投保“太平洋如意卡”50元面额意外险1份,保险期限从2002年1月16日起至2003年1月15日止,保险金额为4万元。事故发生后,建材厂向自贡太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03年7月14日,自贡太保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王银华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死亡,遂根据“太平洋如意卡”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为由,决定不予赔付。
2004年9月,高山镇建材厂向荣县法院起诉,要求自贡太保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荣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付款
法院认为,被告以被保险人死亡系其犯罪行为导致为由拒赔,依据的是五部门联合调查报告以及对原告的调查笔录中关于王银华私自带回家的炸药数量,但不足以证明王银华构成犯罪,保险合同中关于“违法”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近日,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自贡太保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太保公司大喊“冤枉”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自贡太保公司大喊“冤枉”,决定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自贡市宏宗律师事务所郭红伟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储存炸药1千克以上”即构成犯罪,王银华私自将20千克炸药存放在自己家中,已经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因为王银华已经死亡,并不说明王银华没有犯罪。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违法犯罪导致的伤亡,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