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2)
首先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共识。因为死者的权利能力消灭了,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所在死者没有遭受财产上的损害,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财产损害的赔偿,那当然应该是对死者亲属的赔偿。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赔偿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是因为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其次,我国目前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理论是继承丧失说。一是《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有权依据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解释》已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如果再采有扶养丧失说,就会导致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相冲突。
《解释》同时规定了死亡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三者并存,既解决了亲属和非亲属被扶养人生活救济问题,又解决了死者亲属遭受精神而得到补偿的问题。而对于死亡赔偿金也就只能视为遗产。
再次,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致人死亡的侵权赔偿案件,不论是矿难、海损,还是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死者亲属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均是以继承人身份出现的。如果亲属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纠纷,法院也只能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处理。
综上所述,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务上,死亡赔偿金都具有遗产性质,形式表现为死亡赔偿金,内容实质就是遗产。既然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遗产,因此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了理所应当。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执行,而且还可执行死者之妻何光辉的财产。死者谢应文生前打“摩的”挣钱养家,发生车祸后,导致乘车人蒋朝彬二级伤残,应赔偿11.4339万元,产生了侵权之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发生车祸的瞬间,侵权之债就产生了,但侵权人当时并未立即死亡,而是经过了一个受伤、抢救和治疗过程,因此,该侵权之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婚姻法》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