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方面,上海市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市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办法》明确,上海市将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补助力度,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同时,统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获益更多。《办法》提出,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了,而实行城乡医保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同时,农村居民在各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在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其中,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类疾病,可由大病保险基金再报销50%。通过以上调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在门诊方面,上海市取消了农村居民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降低了500元。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
《办法》实施后,上海市将统一经办服务,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更便捷。从2016年起,农村居民也将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农村居民通过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将不再垫付医疗费。为尊重农村居民的就医习惯,上海市将把1300多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结算范围,使农村居民可以足不出村就医。同时,开通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转诊通道,方便农村居民办理转诊手续。
慧择提示:上海市实施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有利于搭建统一的参保平台,而且还可以适应社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上海市明年起将会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而为广大参保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