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适应城乡人口流动就业,畅通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渠道,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医保关系的便捷转移、顺畅接续,同时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泸州制定了《关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按照《实施意见》,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关系按规定可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转移。灵活就业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接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有关规定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省内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居民医保折算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我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接续职工医保手续,补缴断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从停保次月起享受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实行单建统筹,即参保时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缴费,不建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原泸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个人在退休时可按我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时(2011年)的缴费基数和6%的费率补缴1997年1月至单位改制改革时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达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除外),补缴时限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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