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违规搭载摩托车被撞身亡自担一成责
刚刚17岁的来京务工女孩小美(化名)搭乘男友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时因为没有戴头盔,被一辆货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美的父母遂将王某、货车所属食品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共计7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违规搭载摩托车对自己的损害结果亦应承担10%的责任。
小美的父母诉称,去年,刚刚16岁的小美从来家吉林来京打工。今年的一天,小美乘坐男友王某的轻便摩托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通顺路时,与某食品公司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王某和小美均受伤。后小美在医院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住院治疗3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食品公司以及食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万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食品公司的司机超速驾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我同意承担10%的责任。
被告食品公司辩称:我公司司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车辆亦符合行驶要求,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王某违章行驶,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小美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食品公司的事故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但事实认定书中没有认定食品公司司机有任何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王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没有登记的摩托车违规载人,应由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美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责任,但对自身的死亡后果负有责任,小美年满16周岁,有能力认识到乘坐不允许载人的摩托车是违法的,且事故当时她也没有戴安全头盔,她对损害后果的扩大是有责任的。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得载人的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小美未戴安全头盔乘坐不得载人的轻便摩托车,对其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10%)。
故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美的父母10万余元;被告王某赔偿小美的父母11.9万余元;被告食品公司赔偿小美的父母5.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