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2、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无论投保多少份本保险,本公司均按如下公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20元/天×(实际天数-3天)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备 注投保年龄:3周岁-60周岁(续保可延长至64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
产品特色增强医疗保障,费率低廉,减轻生活负担,体现民生人寿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