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备 注
产品特色保障突出
保费低廉
灵活搭配,构造完美保障组合
保险期间、缴费期限灵活可选
案例设计李先生今年30 岁,购买了生命人寿[生命至惠定期寿险]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 元,保障至60 周岁,缴费20 年,年缴保费580 元,共支付11,600 元,在保险期间内获得的保障有:
因疾病身故:若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内,返还已缴保险费580 元;
若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后,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 元;
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