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 -3 天;
3、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1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
4、责任的延续: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