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备 注 投保年龄:1-70周岁
保障期限:5-10年中的任意年期、15年、20年、30年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产品特色 1.作为一种储蓄手段。当然,在目前保单预定利率降至银行储蓄利率之下,它的收益率不可能比银行或其他投资渠道更高,但它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强制节俭的手段。期交方式使产品的储蓄功能更加明显,定期定额积累,积少成多。
2.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选择与退休年龄和投保年龄之间差额基本匹配的保险期限即可以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3.作为为特定事件积累资金的手段。无论是成人投保还是为子女投保,都可以达到为子女积累教育金的目的。
案例设计 张小姐,30岁,投保10万元,20年交费,
年交保费:4500元
支出:90000元
保障:投保20年内拥有10万元的身故和全残保障,50岁时可一次性领取10万元的生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