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光大证券就2014年5月、6月审理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采取了第二次开庭。此项实施已经判处了6名投资者胜诉,但光大证券还要采取上诉,否认其内幕交易,对民事赔偿不服。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30日,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次开庭共涉及全国范围内61个相关案件,均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一审判决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将获赔近30万元。
业内人士称,此次判决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对于证券法的修订、期货法的制订,以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制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掩不住的争议
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已于2014年5月、6月开庭审理,并于今年6月进行过法院谈话,此次是一审的第二次开庭。
9月30日下午,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涉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6名投资者胜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此可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对于光大证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上海二中院将其认定为存在过错。
值得一提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光大证券曾强调,其于2013年8月16日的交易操作符合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但是,上海二中院指出,公司内部的交易规定及制度,不能违反国家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这并不影响法院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
上海二中院表示,“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则推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光大证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据了解,此前,我国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中,尚没有胜诉的先例。此前的庭审过程中,光大证券拒绝赔偿并拒绝庭外和解。
跟风买入受损者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上海二中院对8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将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共计296124元。
此外,法院亦驳回了王某等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损失的计算,法院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
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法院界定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上海二中院基本上认定,内幕交易开始到内幕信息公开这段时间买入,才符合初步所谓的条件。虽然,内幕交易的事实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经形成,但光大证券在当天上午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光大证券到13时才开始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直到14时22分内幕信息公开。
鉴于此次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定性,原告代理律师许峰认为,提起索赔至少需满足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许峰于9月30日表示:“光大证券可能还会提出上诉,拖过诉讼时效,降低影响范围。”
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慧择提示:光大证券就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提起上诉,是在拖过诉讼时效,降低其影响范围。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给我们的告诫是:不要盲目跟风购买股票;投资者要有正确的投资理财计划;证监会要加强市场规范秩序。
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30日,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次开庭共涉及全国范围内61个相关案件,均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一审判决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将获赔近30万元。
业内人士称,此次判决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对于证券法的修订、期货法的制订,以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制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掩不住的争议
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已于2014年5月、6月开庭审理,并于今年6月进行过法院谈话,此次是一审的第二次开庭。
9月30日下午,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涉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6名投资者胜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此可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对于光大证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上海二中院将其认定为存在过错。
值得一提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光大证券曾强调,其于2013年8月16日的交易操作符合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但是,上海二中院指出,公司内部的交易规定及制度,不能违反国家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这并不影响法院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
上海二中院表示,“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则推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光大证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据了解,此前,我国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中,尚没有胜诉的先例。此前的庭审过程中,光大证券拒绝赔偿并拒绝庭外和解。
跟风买入受损者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上海二中院对8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将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共计296124元。
此外,法院亦驳回了王某等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损失的计算,法院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
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法院界定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上海二中院基本上认定,内幕交易开始到内幕信息公开这段时间买入,才符合初步所谓的条件。虽然,内幕交易的事实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经形成,但光大证券在当天上午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光大证券到13时才开始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直到14时22分内幕信息公开。
鉴于此次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定性,原告代理律师许峰认为,提起索赔至少需满足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许峰于9月30日表示:“光大证券可能还会提出上诉,拖过诉讼时效,降低影响范围。”
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慧择提示:光大证券就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提起上诉,是在拖过诉讼时效,降低其影响范围。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给我们的告诫是:不要盲目跟风购买股票;投资者要有正确的投资理财计划;证监会要加强市场规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