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给孩子投保一份教育保险不仅承载了父母对孩子殷切的期望,还是对孩子学业生涯的鼓舞。下面让小编来为你介绍一款人保公司推出的“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教育保险,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定是各位家长关注的问题,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研究生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23、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研究生教育保险金。
创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单红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14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慧择提示: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它不仅涵盖了高中、大学、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保险金,还给被保险人提供25周岁之后的创业金,保障内容十分丰富,受到很多家长的青睐。各位家长不妨给自己的孩子投保一份“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教育保险,为您的孩子在学业上保驾护航。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研究生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23、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研究生教育保险金。
创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单红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14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慧择提示: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它不仅涵盖了高中、大学、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保险金,还给被保险人提供25周岁之后的创业金,保障内容十分丰富,受到很多家长的青睐。各位家长不妨给自己的孩子投保一份“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教育保险,为您的孩子在学业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