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标准一: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生育津贴标准二: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生育津贴标准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育津贴标准四: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生育津贴标准,国家实行生育津贴发放不仅是对广大女性职工关爱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人口素质。相信在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下,我国女性职工将会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