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4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7673元标准,海原县对20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这四类人员的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由去年每人每年139元调整为153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70%107元,县财政承担30%46元。这是自2010年启动新农保试点、2011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以来,海原县连续4年提高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慧择提示:“海原县此次提高四类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奖励缴费补贴标准,这不仅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而且体现出国家对于人民群众的关爱,同时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