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大部分企业员工都会享受社保所带来的保障制度,而很多职工对于自己手中的社保岁带来的保障却不是很了解,进而导致很多工伤保险理赔纠纷问题的产生,对此,建议大家平时多主动学习一下工伤保险的理赔常识,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文将进行工伤保险理案例分析,对工伤保险如何获赔进行详细介绍。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之案例介绍
蔡某为集团公司职工,工作为计件制的叉车驾驶,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并为回城区的员工提供免费班车。2011年4月16日17时许(出公司大门时有打卡记录),蔡某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去同事张某家吃晚饭,晚饭后离开张家,回单位宿舍休息了一会。约19点40分,蔡某准备乘班车回家,下职工宿舍楼梯时不慎摔伤。4月17日早上因左侧肋处疼痛不适到江阴市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腹痛、气滞血瘀症、脾破裂、左侧肋骨骨折。4月20日,进行了脾切除手术。2011年9月20日,蔡某向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受到的伤害事故为工伤。2011年11月27日,人保局以蔡某的伤害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蔡某不服,于2012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另查明,第三人集团公司为蔡某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在该起伤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集团公司支付了保险款9901.04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下班打卡记录只是集团公司对员工进出公司的一种管理措施,虽然能够显示员工进出公司的时间,但并不能完全反映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员工的真实上下班时间。但是蔡某的工种为计件工,在当天完成工作任务后离开公司去同事家吃晚饭,人保局据此认定其已下班并无不当;蔡某称其当天在公司内宿舍下楼时摔倒受伤,并无其他证据支持,不予采信。综上,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蔡某完成工作任务后去同事家吃饭,在到达同事家时,他已经走完下班经过的合理路途,之后的活动均应是下班后的其他事项。其回单位休息途中发生了伤害事故,已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亦无法与工作原因相挂钩。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工伤保险的案例分析,工伤保险理赔是很多人都高度重视的项目,希望通过上面的案例分析大家度工伤保险的理赔有所了解。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之案例介绍
蔡某为集团公司职工,工作为计件制的叉车驾驶,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并为回城区的员工提供免费班车。2011年4月16日17时许(出公司大门时有打卡记录),蔡某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去同事张某家吃晚饭,晚饭后离开张家,回单位宿舍休息了一会。约19点40分,蔡某准备乘班车回家,下职工宿舍楼梯时不慎摔伤。4月17日早上因左侧肋处疼痛不适到江阴市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腹痛、气滞血瘀症、脾破裂、左侧肋骨骨折。4月20日,进行了脾切除手术。2011年9月20日,蔡某向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受到的伤害事故为工伤。2011年11月27日,人保局以蔡某的伤害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蔡某不服,于2012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另查明,第三人集团公司为蔡某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在该起伤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集团公司支付了保险款9901.04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下班打卡记录只是集团公司对员工进出公司的一种管理措施,虽然能够显示员工进出公司的时间,但并不能完全反映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员工的真实上下班时间。但是蔡某的工种为计件工,在当天完成工作任务后离开公司去同事家吃晚饭,人保局据此认定其已下班并无不当;蔡某称其当天在公司内宿舍下楼时摔倒受伤,并无其他证据支持,不予采信。综上,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蔡某完成工作任务后去同事家吃饭,在到达同事家时,他已经走完下班经过的合理路途,之后的活动均应是下班后的其他事项。其回单位休息途中发生了伤害事故,已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亦无法与工作原因相挂钩。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工伤保险的案例分析,工伤保险理赔是很多人都高度重视的项目,希望通过上面的案例分析大家度工伤保险的理赔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