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农业保险第一大国,农业保险种类繁多,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一是基础性保险,其中巨灾保险由政府全额补贴以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二是政府提供部分补贴的附加性保险,与基础性保险同属美国农作物保险计划范围之内,由风险管理局审核通过的指定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三是一般性的商业保险,所有保险公司均有权经营,政府不予干涉也不予补贴。
据统计,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种类已十分丰富,可参保作物已达120余种。保险业务主要由风险管理局指定的19家美国私营保险公司经营,这些保险公司提供了大约20余种农作物保险计划和200多万张农作物保险保单,承保面积接近3亿英亩。
俄罗斯正式通过有关国家扶持农业及在农业领域引入保险机制的法律是在2011年,其宗旨在于提升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与此同时,俄罗斯地方政府也必须从地方预算中拨出相应款项,通过中央、地方两级财政的补贴以保证国家承担的50%农业保险费。
日本的农业保险则被称为典型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早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蚕)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例如商业价值较高的蔬菜、水果、花卉等)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
据研究资料,日本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实际上主要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该模式长期保持稳定。
法国的政策支持通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担保、提供公共灾害援助金来补偿商业保险公司的损失,遇到大灾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优惠税收或免税政策,并提供止损再保险。
德国以小型互助合作保险为主,成员之间按照比例支付损失份额。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以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提供特大灾害补偿等方式予以扶持。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有限,一般只办理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农民自愿投保,保费全由自己支付。
对我国而言,截至2013年,国内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而在投保制度方面,目前形成了财政补贴占大头的局面,农民主动投保积极性不高,发展农业保险主要依靠包括保监会、农业部及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通力协作。我国农业转型过程让这一制度设计更加复杂。
慧择提示:每个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是根据本国家的农业发展情况制定的,每个国家也都在积极的推进农业保险的改革与发展。相对而言,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还不够成熟,伴随农业现代化,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前瞻性地策篇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