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情人士透露,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法,国务院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并已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为了确保商业银行法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此次修订,取消了银行的存贷比“红线”。
取消存贷比“红线”
关于废止存贷比,前后酝酿大约两年的时间,本次修正的草案由国务院委托银监会进行起草。
前述知情人士称,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主要是存贷比已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是银行释放信贷资金、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
有分析人士认为,存贷比成为监管指标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主要是相对单一的存款和贷款,但是近年来,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日益多元化,存贷比只覆盖了存贷款两项指标,很难全面反映银行的流动性水平。
据监管部门统计数据,目前商业银行负债中存款占比持续下降,约为78%。股份制银行中这一比例还更低,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因为异地扩张受限,大多通过同业负债的方式扩大规模,同业资产负债甚至占据半壁江山。
前述知情人士也表示,存贷比不仅限制了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在存款大量流失的背景下,也让银行的合规压力增大。据监管部门统计,去年有270多家银行存贷比在70%以上,其中超过75%红线的就有80多家。
不过,删除存贷比作为硬性监管指标后,监管也将引入新的流动性指标。中信建投银行业分析师杨荣曾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表示,“未来的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大概率将由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流动资金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来担任。相较于简单的存贷比监管,LCR与NSFR更加接近流动性监管的实质。”
全面大修仍可期
知情人士透露,尽管本次修法没有涉及其他重大问题,但商业银行法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面修订也在抓紧推动中。
此前,业界建议修改呼声较高的放开银行混业经营,限制了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综合化经营,并发挥协同优势。
事实上,目前包括国有大行在内的不少商业银行已通过参股、控股子公司、海外投资等方式进入了部分信托、保险、公募基金、金融租赁、期货等非银行金融领域。实践也证明,银行通过子公司混业经营以后,只要坚持“防火墙”制度,并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和风险的相互传染。
此外,也有银行业内人士向本报媒体人表示,商业银行法最近一次大修是2003年末,至今已经过去12年,银行业务和发展模式已发生很大变化,不少条款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启动新的全面修订迫在眉睫。
前述银行业人士建议,应将存款保险制度写入新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的一项重大制度,目前仅以条例方式加以规范,应纳入到商业银行法的规制范畴。
此外,政策性银行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阶段。该人士也认为,立法层面应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定位、业务范围、风险补偿机制和差异化的监管体系等内容。
慧择提示:商业银行法的全面修订,实施较为困难,其中,贷比限制了银行体系的信贷投放,是最为急切需要修订的条款,而且废止存贷比为监管指标在业内已达成共识。此外,有关人士表示,启动新的全面修订迫在眉睫。
取消存贷比“红线”
关于废止存贷比,前后酝酿大约两年的时间,本次修正的草案由国务院委托银监会进行起草。
前述知情人士称,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主要是存贷比已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是银行释放信贷资金、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
有分析人士认为,存贷比成为监管指标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主要是相对单一的存款和贷款,但是近年来,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日益多元化,存贷比只覆盖了存贷款两项指标,很难全面反映银行的流动性水平。
据监管部门统计数据,目前商业银行负债中存款占比持续下降,约为78%。股份制银行中这一比例还更低,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因为异地扩张受限,大多通过同业负债的方式扩大规模,同业资产负债甚至占据半壁江山。
前述知情人士也表示,存贷比不仅限制了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在存款大量流失的背景下,也让银行的合规压力增大。据监管部门统计,去年有270多家银行存贷比在70%以上,其中超过75%红线的就有80多家。
不过,删除存贷比作为硬性监管指标后,监管也将引入新的流动性指标。中信建投银行业分析师杨荣曾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表示,“未来的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大概率将由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流动资金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来担任。相较于简单的存贷比监管,LCR与NSFR更加接近流动性监管的实质。”
全面大修仍可期
知情人士透露,尽管本次修法没有涉及其他重大问题,但商业银行法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面修订也在抓紧推动中。
此前,业界建议修改呼声较高的放开银行混业经营,限制了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综合化经营,并发挥协同优势。
事实上,目前包括国有大行在内的不少商业银行已通过参股、控股子公司、海外投资等方式进入了部分信托、保险、公募基金、金融租赁、期货等非银行金融领域。实践也证明,银行通过子公司混业经营以后,只要坚持“防火墙”制度,并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和风险的相互传染。
此外,也有银行业内人士向本报媒体人表示,商业银行法最近一次大修是2003年末,至今已经过去12年,银行业务和发展模式已发生很大变化,不少条款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启动新的全面修订迫在眉睫。
前述银行业人士建议,应将存款保险制度写入新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的一项重大制度,目前仅以条例方式加以规范,应纳入到商业银行法的规制范畴。
此外,政策性银行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阶段。该人士也认为,立法层面应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定位、业务范围、风险补偿机制和差异化的监管体系等内容。
慧择提示:商业银行法的全面修订,实施较为困难,其中,贷比限制了银行体系的信贷投放,是最为急切需要修订的条款,而且废止存贷比为监管指标在业内已达成共识。此外,有关人士表示,启动新的全面修订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