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的单位,为了进一步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发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下文将会为您做具体的介绍。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之设立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之具备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之分支机构具备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具体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其从事的业务内容不得损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之设立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之具备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之分支机构具备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具体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其从事的业务内容不得损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