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保险公司,通知要求,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同时,公司应该说明产品拟配置资产组合的预期投资收益能够支持产品最低保证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对于分红保险产品,公司还应考虑未来红利分配的影响。
通知所称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相关规定,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
通知要求,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产品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时应提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对于境外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产品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时应提供经管理层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
此外,通知称,保险公司报送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如果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超过2.5%的,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费率政策改革产品信息表》。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