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1信托在三个月前上线,目前拥有超过4万余名注册用户,其下有壹起投、信睿金、信聚金等系列,通过对存量信托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让更多的投资者分享信托投资收益。
51信托联合创始人叶杨对笔者表示,“传统信托产品门槛很高,通常100万元起投,且安全性高,业内隐性刚性兑付并未打破。目前信托产品的存量很大,希望能通过对存量信托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让更多的投资者分享信托投资收益。”
不过,按照51信托的模式,通过所谓拆分信托收益权实现信托流转的方式是否完全合规有待商榷。
笔者登录51信托平台发现,其下有壹起投、信睿金、信聚金等系列,但均未详细披露其对应信托产品的具体信息。以正在推广的“壹起投0158期”为例,仅涉及信托产品发行方介绍和略去信托信息的信托合同签署页。叶杨对此解释道,因为很多线上投资者并未真正了解信托,也并不熟悉平台的运作模式,此前披露的详尽信托产品信息为投资者带来很多困扰,出于用户体验的考虑选择对指向信托产品的投向信息模糊化处理。
与此同时,相对于此前直接被监管层叫停的“信托100”方式,叶杨称,其公司在线下溢价收购亟待转让的信托产品,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到51信托其下一个专门的子公司,再通过线上平台转让信托产品收益权。“我们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未拆分,平台上销售的是信托产品的收益权,跟法定信托受益权是两个概念。仅通过平台系统记账,签电子合同,并不需要去信托公司办理登记,因此信托受益权未发生转移。”
不过,这一种说法是指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关于“信托受益权”,《信托法》有明确规定,如“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而信托收益权,则并没有法律提出这一概念。所谓信托收益权,或仅是指合同中互联网平台约定将信托现金收益分配给平台产品投资人的约定而已。有法律专业人士曾指出,拆分平台的出发点在于,(信托)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的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而现实是,为了提高投资者对投资私募投资基金风险的财务承受能力,将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拒之门外,银监会、证监会、保险会分别对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制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才有资格认购、受让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作出明确限制,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衍生权利,其转让应充分考虑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属性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意图,从审慎的角度,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起点宜与原始权益人保持一致,拆分后的总人数不宜超过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定人数上限。”
当笔者问及是否担心监管层的问责和整治,叶杨坦言:“得看未来监管层留给互联网创新的空间有多大,目前监管层对投资者的保护过度,风险教育不够。能够利用互联网平台做理财的投资者,应该能承受相应的风险。”
慧择提示:互联网在近年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如今更是嗅到了信托的商机,“51信托”作为互联网销售信托的一种,在目前拥有较大的客户注册量,希望对对存量信托产品收益权进行拆分,但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看好像存在困难,后续还是要加强内部管理。
51信托联合创始人叶杨对笔者表示,“传统信托产品门槛很高,通常100万元起投,且安全性高,业内隐性刚性兑付并未打破。目前信托产品的存量很大,希望能通过对存量信托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让更多的投资者分享信托投资收益。”
不过,按照51信托的模式,通过所谓拆分信托收益权实现信托流转的方式是否完全合规有待商榷。
笔者登录51信托平台发现,其下有壹起投、信睿金、信聚金等系列,但均未详细披露其对应信托产品的具体信息。以正在推广的“壹起投0158期”为例,仅涉及信托产品发行方介绍和略去信托信息的信托合同签署页。叶杨对此解释道,因为很多线上投资者并未真正了解信托,也并不熟悉平台的运作模式,此前披露的详尽信托产品信息为投资者带来很多困扰,出于用户体验的考虑选择对指向信托产品的投向信息模糊化处理。
与此同时,相对于此前直接被监管层叫停的“信托100”方式,叶杨称,其公司在线下溢价收购亟待转让的信托产品,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到51信托其下一个专门的子公司,再通过线上平台转让信托产品收益权。“我们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未拆分,平台上销售的是信托产品的收益权,跟法定信托受益权是两个概念。仅通过平台系统记账,签电子合同,并不需要去信托公司办理登记,因此信托受益权未发生转移。”
不过,这一种说法是指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关于“信托受益权”,《信托法》有明确规定,如“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而信托收益权,则并没有法律提出这一概念。所谓信托收益权,或仅是指合同中互联网平台约定将信托现金收益分配给平台产品投资人的约定而已。有法律专业人士曾指出,拆分平台的出发点在于,(信托)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的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而现实是,为了提高投资者对投资私募投资基金风险的财务承受能力,将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拒之门外,银监会、证监会、保险会分别对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制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才有资格认购、受让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作出明确限制,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衍生权利,其转让应充分考虑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属性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意图,从审慎的角度,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起点宜与原始权益人保持一致,拆分后的总人数不宜超过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定人数上限。”
当笔者问及是否担心监管层的问责和整治,叶杨坦言:“得看未来监管层留给互联网创新的空间有多大,目前监管层对投资者的保护过度,风险教育不够。能够利用互联网平台做理财的投资者,应该能承受相应的风险。”
慧择提示:互联网在近年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如今更是嗅到了信托的商机,“51信托”作为互联网销售信托的一种,在目前拥有较大的客户注册量,希望对对存量信托产品收益权进行拆分,但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看好像存在困难,后续还是要加强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