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很多人都拥有了自己的爱车,而且也为其购买了多种保险。那么,醉酒驾驶发生意外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吗?下文将为您介绍一个真实案例。
吴某酒后驾车致汪某受伤,保险公司遂以吴某系酒后驾驶为由,拒绝承担汪某的赔偿责任。近日,建湖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4月10日晚,吴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汪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汪某跌地受伤。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遂将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汪某理赔。
对于交强险来说,保险公司在不能明确属于免责范围内的,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有限额的赔偿责任,而“酒驾”明显不在免责范围之内。为制裁侵权行为,《交强险条例》明确“酒驾”事故中,保险公司须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但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慧择提示:虽然王某属于酒后驾驶并且发生意外,但乏力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且“酒驾”不在保险免责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吴某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