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四、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