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民用管道燃气意外保险
投保范围
经管道燃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家属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第三者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管道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造成住房内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二)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应负担的第三者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应负担的第三者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因上述保险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因上述保险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及第三者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及第三者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因上述保险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民用管道燃气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经公司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但本公司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