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6)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2)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3)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16)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17)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8)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19)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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