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也降低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此外,本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43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470元,比国家提出“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的目标高出9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2014年12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调整为130元。
慧择提示:厦门实行医保新政,降低门诊、住院起付线标准,提高了医保的保障水平,减少了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从而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