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办法》要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控,维护委托人利益;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各地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也要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
为应对金融市场风险和基金监管风险,《办法》在明确各方权责和投资范围之外,明晰了“监管规则”。
首先,明确资产池即各部分资产配比。如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这是借鉴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运作经验,优势是风险相对较小,代价是收益水平偏低。”高庆波表示。
又如,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这个比例可商榷,重大项目投资周期、回报周期长,风险并不低。亦可考虑将国家战略和支柱产业纳入进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表示。
同时,“由于这部分投资存在监管风险,而省级委托放大了这种风险的可能性,需要制度更加明确受托人对基金投资的管理。”高庆波指出。
其次,《办法》提出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规定: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管理费的20%和年度投资收益的1%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专项资金弥补亏损是必需的,但设定的数额尚显不足。”高庆波认为。“一旦发生亏损,谁来弥补、如何来弥补、责任如何分担,应该有更细的配套办法。”褚福灵表示。
此外,受访专家指出,《办法》未就委托投资运营的最低收益率作出规定。而此前,广东、山东的实践证明,受托方向委托方承诺最低收益率是确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委托方权益的有效方式。
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媒体人,广东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约定是,委托期内年收益率不低于4.2%。山东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处长张百顺也表示:“确保本金安全是双方合作的最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山东省委托运营资金的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当实际收益率低于承诺的最低收益率时,按最低收益率确定委托投资收益率,差额部分由全国社保基金负担;当实际收益率高于承诺的最低收益率时,对超额的收益,绝大部分也将划归山东省。“在5年的委托期内,不收取委托资金的管理费,有利于本省获得持续、稳定、较大的收益。”张百顺说。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参保者了解制度运行情况,和与制度相关的资格条件要求,如缴费时间、缴费基准、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基准等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都是“接受社会监督”的题中之义。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关乎老百姓的‘养命钱’,这些情况都需要给公众一个交代。这方面,《办法》还需要细化。”高庆波表示。
慧择提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是为了增加养老保险的基金收益,给人们提供较高的待遇水平。但是,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中,需要格外注意投资面临的风险,并及时进行规避,一面出现较大的损失。同时,它的运营情况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对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