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险理赔流程:
太平保险 |
被保险人 |
备注说明 |
接到报案 ↓ 保险人现场查勘 [或委托公估检验机构现场调查] ↓ 保险人核定责任和损失 [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 ↓ 支付赔款 [原则上以银行转帐形式] |
←通知保险人 ↓ 通知海事机构→ ↓ 积极施救→ ↓ 提交索赔资料→ ↓ 被保险人确认赔偿方案 |
第一时间电话报案或其它有效方式 如事故涉及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必须报告海事部门处理 被保险人合理施救避免损失扩大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必要索赔资料 书面签章 |
船舶险索赔指南
一、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方应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报案方式包括上门报案、电话报案和其他有效方式,报案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人出具书面出险通知,内容应包括事故详细情况。
(1)上门报案:到我司各网点的客户服务柜面办理理赔报案;
(2)电话报案:全国客户服务热线95529,24小时为您提供热诚的服务。
二、报告海事机构
船舶险事故发生后,常常面临比较复杂多变的局面,需要采取专业合理的措施,挽回和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船舶险事故还可能有较为复杂的出现原因和过程,尤其是事故涉及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第三方时,对于事故处理和责任判定都需要专业和权威的机构参与。因此,为合理妥善的处理事故,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海事机构,寻求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积极施救
多数船舶险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有一定延续性的过程,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并通知保险人和海事部门后,事故可能尚未结束,事故损失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这时,积极施救与否可能使事故最终损失结果大相径庭。因此,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履行法律义务,积极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施救,避免损失扩大,施救过程中可寻求保险人的帮助和支持。
四、配合调查
保险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将尽快派出查勘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事故情况(或委托公估检验机构),同时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期间可能涉及向船长船员的了解情况、查看船上损失情况、收集船舶证书航行日志等必要资料、与第三方沟通交流等必要理赔工作,为提高效率,准确合理的处理处理事故,被保险人应就以上相关理赔工作给予全力配合,对于与事故有关的信息应全部向保险人披露,对于涉及第三方的如救助协议、打捞协议、维修定损、三者赔偿协议等对事故赔偿可能产生影响的决定,应提前告知保险人。
五、提交资料
保险人在事故调查中及调查结束后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交与事故有关的必要资料作为理赔依据,被保险人应按要求向保险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事故资料。被保险人在收集整理资料过程中可随时向保险人咨询了解。
六、赔偿确认及支付
保险人在案件必要理赔资料收集齐全后将提出最终赔偿方案予被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就赔偿方案确认无误后,将立即进入赔款支付程序,被保险人需提供名下银行帐号和赔款收据。
七、船舶险案件所需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投保单、保险单复印件,全损案件应提供保单原件;
2、船长的海事报告/海事声明(需经第一到达港港口海事主管部门签证),轮机长的报告;
3、事故或索赔有关期间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日志、VHF 使用记录、车钟记录;
4、海图、航速航向自动记录、GPS 船位自动记录、货物积载图;
5、事故当时的天气、海况证明材料;
6、出险通知书;
7、修船协议、报价单、修理结算单、备件清单、损失清单和发票;索赔的各种费用的相应发票和单据;
8、共损理算报告(共同海损案件);
9、同第三者签订的赔偿协议;
10、救助拖带或打捞协议、或委托、确认函;
11、海事主管机关出具的海事报告、水上事故责任认定书、决定书;
12、船舶检验证书、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当班船员的适任证书;
13、与赔案有关的其他主要文件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