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您知道儿童入托制度有哪些吗?下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发布的一些制度,分别从总则、幼儿入托和编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托儿所的教育等方面做了具体介绍。
儿童入托制度一:第一至七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托儿所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托儿所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托儿所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托儿所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托儿所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托儿所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托儿所。
第五条:托儿所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托儿所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儿童入托制度二:第八至十一条
第八条 托儿所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托儿所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托儿所,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托儿所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托儿所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托儿所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托儿所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儿童入托制度三:第十二至二十条
第十二条 托儿所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托儿所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托儿所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托儿所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托儿所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托儿所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托儿所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托儿所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托儿所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托儿所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托儿所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署和冻伤。
儿童入托制度四:第二十一至二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体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遇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托儿所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运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体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托儿所,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儿童入托制度五:第三十至四十一条
第三十条 托儿所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托儿所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托儿所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托儿所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避沙地、动物饲养角和植园地。
应根据托儿所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托儿所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托儿所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托儿所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托儿所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托儿所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托儿所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托儿所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托儿所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托儿所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托儿所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托儿所园长负责托儿所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托儿所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托儿所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托儿所教师实行聘任制。
托儿所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托儿所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托儿所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托儿所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托儿所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托儿所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托儿所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托儿所医务人员对全国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托儿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儿童入托制度的部分内容,您大致都清楚了吗?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应该制定更好的制度对他们进行保护。不管是家长还是托儿所都应该按照儿童入托制度执行,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