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因公致残1至4级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以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调整额度最高,比目前的2897元涨了334.5元;另外两种情况的调整数额分别为268.2元和200.9元。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此次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可参照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慧择提示: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政府对工伤保险的调整可以较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获得基本生活费用,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