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开展人寿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定市分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合作,为市区和所辖22县市的100余万群众提供城镇职工大额人寿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和城镇居民大额人寿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近年来,该项业务无一件拖赔,无一起上访,得到了地方政府认可和群众好评。
一、人寿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做法
(一)政府主动转变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保定市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入现代保险机制,通过专业化提高服务水平。2002年以来,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先后印发了《保定市县(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调整县(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县(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等文件,为商业保险参与医保体系服务搭建了平台,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走在了前列。
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政府部门积极干预就医行为。保定市医疗保险监督大队积极开展医保监查,推动合理治疗和合理付费。在公司理赔人员协助下,陆续推出了有奖举报制度,出台了体内置放材料限价、单病种结算等多项政策,优化了医疗环境,促进了公司业务健康发展。
(二)公司创新经营管理,加强和改善服务。一是建立了专门队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2004年,中国人寿保定市分公司设立了健康险部,专门经营大额补充医疗类业务。目前,健康险部共有员工27人,其中有医学背景的达19人,超过70%。公司还建立了22人的补充医疗保险专管员队伍,协助做好管理服务。此外,公司经常性地开展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二是上线“医保通”,服务更加便捷。2009年,中国人寿保定市分公司在国寿系统率先开通了补充医疗保险“医保通”系统,通过与医院直接联网结算,实现了与社保部门的间接联网和数据共享,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实现了实时赔付、出院案结。三是合理确定保费,惠及多数人民。保定市下辖22个县(市),是全国县级行政区划最多的设区市,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经与医保部门协商,中国人寿保定市分公司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实行市区每人每年120元,县(市)区从60元至120元不等的6个档次保费标准,照顾了欠发达县(市)参保群众的利益。四是完善管理制度,控制经营成本。为保证医疗行为真实,费用支付准确,保证广大投保人利益,公司在经营中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调查、理算、理赔精细化工作制度。如落实人对症、症对病、病对药、药对量、量对钱,领取赔款的身份证、签名、领款方式、支付方式等真实准确。几年来,剔除虚假案件、不合理费用等超过3000万元。
在公司和地方支付共同努力下,人寿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健康开展。2010年1月至8月,该业务保费收入8972.3万元,承担医疗保障责任超过1403.8亿元,赔款支出6113.5万元,赔付4117人次,基本实现了保本微利、服务社会。公司获得了市政府颁发的“医疗保险贡献突出单位”奖牌,健康险部经理田淑君同志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二、人寿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成效
(一)参保群众保障水平大幅提高,保险服务日益便捷。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参保群众只需支付较少保费,即可得到最多17.5万元的保障,减轻了参保群众就医治病的负担。公司开通“医保通”并简化报销、理赔手续,参保群众只需付清个人自付部分即可出院,非常方便。
(二)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得到控制。公司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以来,患者过度消费和医疗机构违规收费等不合理医疗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参保群众人均住院费用由2007年的5.6万元降至2008年的4.9万元;公司还协助参保群众追讨不合理收费,帮助近30名客户追回医疗机构不合理收费近10万元,维护了参保群众的利益。
(三)医保基金安全得到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具有衔接性,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环节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行为往往在基本医疗保险环节也会发生。公司通过向社保部门及时准确报告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减少了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保障了医保基金的安全,提高了医疗保障体系整体抗风险的能力。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兼顾。公司通过参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了社会安定和谐,同时也拉动了其他业务快速发展,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最后,希望人寿补充医疗保险能解决保险利益缺失问题,并可以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探索商业保险参与此类业务的合规路径。
人寿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家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增值税销项发票票数填错了,并且已经申报了怎么办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请贵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如果您已正式申报,则不能在网上修改报表,请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或专管员联系,撤销报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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