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往,参保人员非常担心去世后养老金充公问题,但现在人社部表示,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不过,目前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遭遇尴尬。
谁的余额?
个人账户可继承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当年我国正式提出个人账户概念,将以个人账户制度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开始建立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可继承”这一规定时隔多年才被纳入相关法律文件。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规定: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2015年1月1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
也就是说,无论是城镇居民保险,还是养老金并轨之后的企事业单位劳动者,亡故后的养老金账号余额可全部继承。
“按照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一个职工如果60岁退休,他每月从个人账户的领取额就是个人账户里的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现在60岁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11年多一点,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多一点,如果参保人不能生存至这一年龄,按照规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参保人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以便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孙守纪强调,这种明显属于短寿人群补贴长寿人群的模式,而可继承主要涉及的就是短寿群体。
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那么,一旦实施延退,领取的时间是否会变化?此模式是否跟延退制度相悖?
“个人账户在设计时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139个月是60岁退休年龄的计发月数,参保者如果选择70岁退休,计发月数就会缩短,但每月的领取额就会增加,如果50岁就退休,那么,计发月数则会拉长,每月的领取额度就会减少。”孙守纪强调,无论是否实施延退,个人账户的计发都不会受到影响。
但由于历史欠账问题,我国养老金收支缺口频现,很多原本做实了个人账户的地区均不得以“借支”之名挪用个人账户。据媒体人了解,截至2012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记账额就已经接近3万亿元,但真正做实的个人账户额度只有4000多亿,个人账户被用空了近3万亿。
财务可持续性遭质疑
短寿者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长寿者个人账户资金领完后转由统筹账户支付,而我国长寿人数明显增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支不平衡导致的不可持续性问题就此凸显。
“个人账户可继承是无可厚非的事情,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即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基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的原则,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5月12日,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博士孙博接受媒体人采访时强调,由于我国个人账户并未做实,很多钱被挪作他用;因此,在兑现时有义务保证后续人群的领取,除非将个人账户做实,由参保者自行支配,然后再实施短寿者的不继承,长寿者不用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其实,从个人账户设定的初衷和基点来看,就是把个人缴费的钱积累下来,明确归个人所有;同时,从实际操作来看,个人账户支付完后,国家继续用其他投保人的缴费接着给付,而这,也恰恰成为各方认为财务很难持续的根本。
就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表示,社会保险首先是保险的属性,社会保险制度要精算平衡,给付、收缴、投资收益以及替代率、给付年龄都是需要调整的,而对于个人账户的可继承,大家认为天经地义,但实际上这淡化了保险的性质,变成了储蓄,不是保险了,保险的概念是互济。
楼继伟建议,如果实施个人账户可继承则需有条件限制,也就是养老金发放到平均余命时就应停止发放,否则,若个人账户支付完了,国家继续用其他投保人的缴费接着给付,这样的话财务很难持续。
“个人账户余额充公不合理,但根据目前的状况则会导致财务不可持续,因此,计发办法需要修改。”孙守纪建议,仿效商业年金保险运作办法,将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后以年金保险形式发放,即通过基本养老金制度内部年金化,按照“短寿者对长寿者的货币补贴”的年金保险运行原理横向调节使用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实现参保人之间生存风险共济,又减少个人账户基金缺口给统筹基金带来的潜在压力。
媒体人采访获悉,就目前而言,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总规模是1.24万亿,基本养老基金积累的结余也已经超过3.5万亿元,而个人账户养老金通常只占个人养老金的10%以下;因此,目前的“可继承”暂未出现太大问题,不过有专家担心,随着个人账户养老金占个人养老金的比重越来越高,“可继承”导致的问题将会凸显。
慧择提示:目前我国大部分个人账户都处于空账状态,这让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遭遇尴尬,财务可持续性遭到质疑。面对这种情况,专业人士建议,将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后以年金保险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