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商业健康保险备受人们关注,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据报道,近日,三部委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5月1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作出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通知》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慧择提示:近日,三部委落实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试点工作。《通知》明确,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