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想要购买生命鑫运年金保险的消费者对该产品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就简单的为消费者介绍一下,希望能为消费者提供一些帮助。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产品简介
保值增值兼具理财、养老双重功能的保险计划
60岁前灵活理财功能,60岁后“商业社保”养老功能
投保年龄 :30天至69周岁 (交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5/8/10/15年交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81周岁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产品特色
◆快速返还且持续
犹豫期满即可返还,六十岁前两年一返,六十岁后年年返还
◆期满保费全返还
短期交费轻松无忧,长期保障持续呵护,满期返还所交保费
◆多种方式增收益
双重分红复利增值,万能账户月月结算,支配灵活随您所愿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给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0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慧择提示:上述内容就是对于生命鑫运年金保险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您可以登陆慧择网进行更详细的了解。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产品简介
保值增值兼具理财、养老双重功能的保险计划
60岁前灵活理财功能,60岁后“商业社保”养老功能
投保年龄 :30天至69周岁 (交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5/8/10/15年交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81周岁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产品特色
◆快速返还且持续
犹豫期满即可返还,六十岁前两年一返,六十岁后年年返还
◆期满保费全返还
短期交费轻松无忧,长期保障持续呵护,满期返还所交保费
◆多种方式增收益
双重分红复利增值,万能账户月月结算,支配灵活随您所愿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给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0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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