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一般是意外的、外来的原因致使保险货物受到损失或损坏,如果投保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则包括了货物自身的品质、质量以及自然损耗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接受。
此外,外商还会提出一些特殊险别,如拒收险等,保险公司即使接受了投保,也会大大增加保险费用。
凡遇到不能接受的保险要求,应及时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
2、来证扩大了投保险别
来证要求投保的险别,其责任范围超过了买卖合同的规定,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合同订明是水渍险,来证要求投保一切险。一般可按一切险投保,发生的保费差额可请保险公司另行出具保费收据,向进口商收取。至于合同订明投保一切险,来证列出要附加TPND,Breakage等附加险,因为这些险别已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所以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加列这些内容,保险公司不会另行加费。
3、保险金额加成的幅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三十四条中提到:保险单据表明的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到岸价金额加10%。目前习惯上保险金额一般也都按CIF金额的110%计算。有的进口商来证要增加保额,甚至高达发票金额的150%以上。为避免道德风险,对过高的保险加成要慎重,一般掌握在发票金额的130%-150%,如合同订明按110%投保,来证要求提高保额,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可请保险公司对于增加的费用另行出具收据,向进口商收取。
4、延长保险期限
如进口商要求货物卸离海轮后增加在码头仓库的保险期限,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原保险单加批,这里也存在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的问题。
5、转运内陆目的地
买卖合同末订明保险到内陆某地、而信用证规定保险要延伸至内陆某地时,可在加费的基础上接受。但保险公司不会接受无确定起点的"转内陆"要求,遇到这种情况,则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予以明确。
6、CIF或CIP价格条件的合同
来证改成CFR或CPT,要求价格中扣除保险费,照例应按合同条款办事,要求对方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一般也应维持原来的货价至少要注意对方扣除的保险费不能高于我国保险公司实收保险费的金额。
概括起来,对于来证的额外要求,一般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于客户的特殊或无理要求,保险公司又不能接受承保的,应及早通知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条款.
2、信用证规定虽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但所提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要加收保险费的。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应由外商承担,可要求外商在信用证上加列可支付增加保费的条款。如涉及金额小,则可请保险公司另行开立收据向对方托收,或由出口公司自行承担。
3、有些要求可以接受,又不涉及保费金额,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加列,以符合“单证一致”。
总之,要顺利处理来证上的保险条款与合同不一致的问题,要及时做好信用证的预审工作,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可能造成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