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市区于2007年建立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以利于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当时规定,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可以申报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随着近年来医疗水平和费用的增长,此次调整放宽了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条件。
根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申请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支付的,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一是受伤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已参加市区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二是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未够级;三是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500元(含)以下,且不需要第三人负担的;四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额均无异议。
据悉,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视同工伤认定决定。如结算后伤情发生重大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总额补足差额。
慧择提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被放宽,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件很有利的事,这意味着职工对于工伤方面所享受的保障范围更广,但是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被放宽相对应的职工必须满足以上条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