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广东人民保险公司于1997年9月17日承保了汕头食品有限公司1,600吨大蒜,承保险别为出口货运一切险,航程为海南三亚至马来西亚。
1997年9月25日,该轮到达马来西亚斗湖港。由于此时马来西亚发生森林大火,烟雾弥漫,致使该轮30日才靠泊卸货。10月6日卸货完毕,发现有600吨大蒜发霉变质,被马来西亚卫生局全部没收并销毁。因此被保险人向人民保险公司索赔40万美元。
二、案情分析与争议处理
人保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这1,600吨大蒜最初是由连云港C公司销售给S物资供应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这批大蒜于1997年8月24日由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K”轮从连云港运至防城港。8月29日“K”轮到达防城港,在该港停留一个多小时后即离港驶往马来西亚斗湖。航行途中,该轮因主机故障就近折返三亚港维修。此批大蒜在三亚重新办理出境联检手续时,因其所提供的防城港海关出口联检等手续系伪造,而被三亚海关没收,并由海南J拍卖市场于1997年9月17日拍卖给海南实业有限公司。
1997年9月16日,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此批大蒜的协议,并约定由后者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9月17日,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就此批大蒜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货运一切险。
97年11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此批大蒜是低值高保,汕头X食品公司旨在骗取巨额保险赔款。根据这一线索,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先后赴连云港、湛江、海口、三亚调查取证,取得了三亚海关对此批出口大蒜的一份证明。该份文件证明“K”轮在9月18日离开三亚时,没有在三亚海关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及联检手续,并且三亚海关从1997年9月18日至1998年1月20日为止都未曾办理过大蒜的出口报关业务。
此外,经过努力,保险公司先后得到了被保险人的运输协议、购货协议、载货船舶没有中途港的证明等文件。
从三亚海关的出境监管记录上可以看出“K”轮于9月18日从三亚港驶往深圳,而非马来西亚。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JH轮船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规定装货港为三亚,目的港为东马一个安全港口。另外再加上没有任何中途港的补充协议,这后面两个文件就排除了“K”轮挂靠其他港口的可能,而这又和三亚海关的出境监管记录自相矛盾。
因此,根据以上证据,可以推定此批大蒜出口到马来西亚没有办理过出口报关手续,此次货运纯系走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其违背了合法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