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将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意见》自2014年10月起实施。实施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收入,将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共同组成。
根据《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核心。《意见》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能提前支取。不过,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可免征利息税。若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职业年金 个人缴纳工资的4%
根据《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不过,缴纳和享受的养老保险金,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意见》提出,四川省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全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去年10月1日前退休者 保持现有待遇
《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也成了划分改革对象人群的分水岭。其中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基金省级统筹 统一社保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意见》,参保人员若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若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此外,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将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与此同时,四川省还将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慧择提示:养老金是职工未来的养老基础,对于四川省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后将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的“意见”,其举措有其一定的考量,但是也要站在员工的角度考虑,此举的利与弊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