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福建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在福州开幕。福建省政协委员、中国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骆少鸣提出《关于建立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呼吁建立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骆少鸣委员介绍,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的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是责任保险参与公共突发事件管理的重要体现,能够有效转嫁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近年来,公共场所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2013年,福建共发生火灾事故3290起,死亡35人,受伤9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03万元。善后处理中火灾遇难者和相关受灾者的赔偿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绝大多数涉事单位投保意愿不高,导致责任保险缺失,受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补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同时,由于缺乏市场化的保险保障,对于重大的火灾损失,很多不得不由政府承担,从而造成了政府意外公共财政支出,加大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压力。
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全社会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修订通过,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九条指出:“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已在多个省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收效显著。其中,上海市自2008年6月起,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深圳市政府自2009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为了有效发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转嫁风险的职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借鉴外省经验,构建全面的火灾预防、灾害救助和经济补偿体系,骆少鸣委员提出三点建议:
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立法,确立公共场所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议省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国务院、公安部印发的相关通知及意见为依据,学习外省先进经验,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立法,提供法律支持,使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成为法定保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减少公共财政负担。
加大政策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在当前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建议挑选福州、泉州等经济发达、公共场所众多、人流量大的地市先行试点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性规定,制定具体推广实施方案,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企业行政许可条件,给予参与火灾责任保险活动的投保企业适当的政策激励。
明确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应以城市大型综合体、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开放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实现多领域、广覆盖,改变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普遍缺失的现状,充分保障市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助力“平安福建”建设。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福建省政协委员骆少鸣提出,需要建立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能够进一步提高社会火灾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