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理赔案例介绍
蔡某为集团公司职工,工作为计件制的叉车驾驶,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并为回城区的员工提供免费班车。2011年4月16日17时许(出公司大门时有打卡记录),蔡某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去同事张某家吃晚饭,晚饭后离开张家,回单位宿舍休息了一会。约19点40分,蔡某准备乘班车回家,下职工宿舍楼梯时不慎摔伤。4月17日早上因左侧肋处疼痛不适到江阴市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腹痛、气滞血瘀症、脾破裂、左侧肋骨骨折。4月20日,进行了脾切除手术。2011年9月20日,蔡某向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受到的伤害事故为工伤。2011年11月27日,人保局以蔡某的伤害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蔡某不服,于2012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另查明,第三人集团公司为蔡某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在该起伤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集团公司支付了保险款9901.04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下班打卡记录只是集团公司对员工进出公司的一种管理措施,虽然能够显示员工进出公司的时间,但并不能完全反映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员工的真实上下班时间。但是蔡某的工种为计件工,在当天完成工作任务后离开公司去同事家吃晚饭,人保局据此认定其已下班并无不当;蔡某称其当天在公司内宿舍下楼时摔倒受伤,并无其他证据支持,不予采信。综上,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保险理赔建议
在本案中,蔡某完成工作任务后去同事家吃饭,在到达同事家时,他已经走完下班经过的合理路途,之后的活动均应是下班后的其他事项。其回单位休息途中发生了伤害事故,已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亦无法与工作原因相挂钩。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慧择提示:通过上文的案例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往往只针对被保险的职工在上下班期间的人身意外提供保障,而案例中的蔡某发生的意外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理赔条件,因此,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而如果蔡某能够提前为自己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发生这种意外事故即便是工伤保险不能赔偿,也可以通过自己几个月前甚至是几个小时之前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