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模式之覆盖模式
覆盖模式也称“免除模式”、“替代模式”,即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工伤保险具有医疗救助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功能,工伤保险待遇中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工伤保险实施的目的,是以保险责任替代了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从而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同时,可以避免繁杂漫长的诉讼程序,节约社会资源。
但是,此种模式,只有在工伤保险赔偿与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相等或基本相等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公正、公平,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发达为强力后盾。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能力、效果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工伤保险赔偿远低于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故覆盖模式在我国尚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模式之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即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中任选其一。此种模式虽赋予了受害人充分选择的自由,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较之工伤保险赔偿,虽然数额较多,但需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由于责任方的赔付能力不同,受害人还需承担较大风险。工伤保险赔偿较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的优点,但赔付标准低,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赔偿。无论如何,选择模式都会将受害人置于两难境地。
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模式之双赔模式
双赔模式,又称“兼得模式”,即受害人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定的福利性质的待遇,属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性质,故可以并行请求,获双重赔偿。同时,实行双赔模式,使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救济,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间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然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能实现其完全赔偿,在此又加上工伤保险赔偿,使得受害人所获赔偿超出其所受损害,有违“一事不二赔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同时,假设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有两个受害人,其中仅一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对其进行双重赔偿则有违利益公平,又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
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模式之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此种模式又有两种实现方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先,工伤保险赔偿为补充,以体现工伤保险赔偿的社会福利性质;工伤保险赔偿为先,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为补充,以使受害人能尽快享受到由社会保障机制提供的救济。
虽然此种模式相对较为严密,但此种模式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存在因果制约关系,前一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后一案的请求内容,可能使受害人错过最佳医疗救助时机或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并且,若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先,则会让人质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绝对赔付义务;若以工伤保险赔偿为先,当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则会使受害人十分被动。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当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发生竞合时,其处理模式主要包括覆盖模式、选择模式、双赔模式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受害人可以选择最合适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