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案例一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某保险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交强险赔偿案例二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
交强险赔偿案例三
冯先生1月11日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月3日,小王买了冯先生的家用轿车,但没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6月7日,小王驾驶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随后,小王拿着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说,小王并没有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不能赔付损失。
法律专家认为,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即使不办理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转让不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另外,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交强险对物不对人,因为交强险是对被保险车辆这个危险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
二手车交强险理赔应对车不对人,即使更换了车主,保险公司也需要向投保车辆负责,因此小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之后,法院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要向小王提供理赔。
慧择提示:以上介绍了三例交强险赔偿案例,为广大车主介绍了交强险理赔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其实,在投保交强险时,车主最好就详细了解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与范围,以避免事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