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发给有下列访问目的,且不在巴西境内获取报酬的人员:
商务;
外国媒体的记者、摄像或技术人员赴巴西进行新闻报道、拍摄纪录片等;
没有国际乘务证的船员或机组人员;
赴巴西收养巴西儿童的临时二类签证可由本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其代表处或旅行社代办。签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护照:护照有效期自申请人出国旅行之日算起不得少于6个月。
2.一张领事处提供的签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有申请人签名并注明填表日期。姓名一栏和其他中文名称可用汉语拼音填写。
3.一张2寸黑白或彩色近照。
4.商务访问:
a)巴西公司致领事处的邀请函,应写清商务访问的具体目的,邀请方的CGC号、完整的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
b)申请人所在公司致领事处的派遣函,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公司派遣申请人到巴西从事何种商务活动及需在巴西停留的时间。领事处将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5.赴巴西拍摄纪录片、商业或广告片的需取得巴西文化部音像发展局的批准,应由外方驻巴西代表直接在巴西国内申请。拍摄小组在获得许可后,可持许可文件到指定的领事机构递交签证申请。
6.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的,需提供其银行帐户的经济活动往来记录。
临时二类签证收费标准:600元人民币
注意事项:
根据对等的原则,按巴西公民递交美国签证申请时交纳的费用,美国籍公民需另交1000元人民币的申请手续费。
商务签证均为多次入境有效,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第一次入境有效。除在巴西联邦警察局办理签证延期者外,停留期最多不超过90天。持商务签证者每年在巴西停留最多不得超过180天。
持商务签证者不得在巴西从事有酬活动。如赴巴西从事有酬活动,应办理工作签证。
赴巴西从事技术支持或咨询活动的,不能申请商务签证,应办理工作签证。
非我馆领事辖区的签证申请,如非本人亲自递交,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