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版的《保险法》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而修订中的保险法建议稿却将此项规定删除。
事实上,被删除的此项规定在保险业内已经成为营销员“揽客”的必用招数。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于海纯表示,为了招揽业务,不少营销员会把本应由个人得到的收入拿出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返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成为“潜规则”,如营销员将保险公司给的25%佣金中的5%返还给投保人。
“但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毕竟返佣某种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事情。如果出现对公司返佣则属违法行为。目前,处于灰色地带的过度返佣行为压挤了正常展业代理人的生存空间。代理人返佣的背后,也折射出个险营销的窘境。”于海纯分析道。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实践中因宣传推广需要给予保险消费者一定赠品、赠礼的行为,若据实列支相关费用,不宜再以“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进行处罚。因此,建议稿删除了相关规定。
慧择提示:近日,保监会正听取修改保险法建议稿的各方意见,保险法修订工作再次启动。从目前仍在商议的建议稿来看,关于保险市场行为规范方面,正在修订中的保险法拟对保险营销员给“回扣”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