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武汉大额医保,标准由原定4.5万元/人·年上涨到10万元/人·年。新标准比原标准涨了5.5万元/人·年,涨幅达122%,比2009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速度高出10多倍,也远远超出了武汉市居民收入平均水平的实际。这意味着市民群众看病要花更多钱后,才有可能达到并享受“大额医保”政策优惠。然而,省(湖北)医保系统、武汉铁路局医保系统,至今仍按4.5万元/人·年的原标准执行。相比之下,可谓泾渭分明,孰是孰非,一目了然。
所谓大额医保,是指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无论其身份如何,每月都要交七元钱的大额医保费,由这些保费建立武汉市大额医保基金,经武汉市社保局代理,以合同约定,将这笔数目不菲的基金全部转移支付到保险公司,并委托其对年度内医疗费用达到大额医保标准(原4.5万元/人·年,现10万元/人·年)的患者,按比例(原94%,现96%)给予大额医保商业保险赔付,从而减轻了许多重大疾病患者沉重的医疗费负担,帮扶他们免于跌入因病致贫的无底深渊,做到“病有所医”。这是由全市保民群众出资组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非政府财政出资的、群众互助性质的一个医保基金实体,是对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目前,武汉市居民的平均收入,多数家庭全在四五万元左右,有些家庭收入甚至更低。10万元对许多家庭而言,是个难以承受的数字。10万元/人·年新标准于2009年11月1日实行后,许多重大疾病患者,因尚未达到10万元/人·年新标准,而丧失了享受优惠的权利,对他们无疑是雪上加霜。
提高大额医疗保险标准,造成了市民群众看病更加昂贵,更加困难,这与中央和省市政府实行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行政理念相悖,与温家宝总理关于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逐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做到“病有所医”的讲话精神,和武汉市阮成发市长提出的,“要让市民平时少得病,得病有保障,看病更方便,治病少花钱”四项承诺背道而驰。
当然,我也理解其中的难处。如果要提高标准,至少应该多征求公众的意见,制订更加合理的标准。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武汉提高大额医疗保险标准,并上涨5.5万元/人·年,但是涨幅超居民实际收入平均水平。由此可见,政府须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大额医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