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如同一个人,全体股东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董事会是企业的“大脑”,总经理是企业的“心脏”,总经理辖制的各部门是企业的“器官”,监事会是企业的“免疫力系统”,公司治理结构则是企业的“神经系统”。当企业发生问题的时候,就如同人生病一样;如果想让企业正常运转,就该如人们健康保健一样。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保证企业健康运行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说白了就是为公司事务上做出决定的规则和方法。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中国保监会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工作,每次在监管工作会议上都要强调切实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最近,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公司治理监管作出重要批示:“保险公司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事实上,2006年以来,顺应国际通行规则,保监会明确逐步建立以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不断推进公司治理和监管工作;先后出台了20多个配套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公司治理监管的基本框架。与此同时,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各公司基本建立起“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相应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分权、制衡的治理机制初步形成,公司治理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公司治理体制机制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公司议事规则不断完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进一步规范。
8年来,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完美体现在中国保险公司治理水平的明显提升。根据南开大学和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连续多年保持在较高水平,按行业类比,2010年、2013年治理指数位居上市公司第一。2010年,世行和货币基金理事会共同实施的对保监会的金融评估(FSAP)中,外方专家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称之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2013年,平安集团首批入选G-SIIs(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成为亚太地区唯一入选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国家出台的保险业“新国十条”首次提出要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的公司治理;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对保险业提出了新要求,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来实现“新国十条”对保险业的新期望,真正使保险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然而近年来,行业关联交易迅猛增长,规模从几百亿元快速增长至3500多亿元。尤其是,随着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演变,金融业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套利、监管空白、风险传递等问题开始出现。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正日益凸显。
完善的制度是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针对潜在风险,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准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通过强化关联交易的比例监管、内部审核和信息披露,进一步防范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中小股东和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级分类,将评价结果直接与公司薪酬管理、分支机构准入和业务稽查挂钩,增强评价指标的约束力,并对整改不力的保险法人机构实施黄、红牌警告制度。日前保监会又发布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在不断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方法。2013年开展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在行业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今年,保监会在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频率等方面进一步扩大规模和范围。据了解,下一步还将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回头看”工作,以确保整改不走过场。在非现场监管方面,今年保监会专项工作小组,共系统汇总分析了15万余项信息,形成了2013年度公司治理分析总报告和5个子报告,共发现问题551项。对问题集中的11家保险公司,下发了风险提示函,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公司治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兴衰成败,更是关系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完美”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关键,而完善公司治理和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因此,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要求保险公司要切实增进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去推进落实。
慧择提示: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支持。在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运行的基础,我国需要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